第十一条【规划内容】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内容一般包括规划的目标任务、范围期限、功能布局、用地用海结构、分区分类、控制指标、管控引导要求、要素配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留白控制、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及实施措施等,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辖区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时将各自所辖乡(镇)级国土奇迹页游私服纳入一并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的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矿企业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特殊管理区域特征的规划,可作为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编制及审批。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依据上一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可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法定程序在村内公示,报送审批时应当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决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庄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五条【相关专项规划】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层级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奇迹页游私服编制,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市及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不设区的市及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编制类型和精度。
第十六条【城市设计】本市建立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国土奇迹页游私服。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总体城市设计,指导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区段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总体城市设计及其区段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块城市设计可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结合具体项目组织编制。
城市设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历史风貌保护】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辖区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更新】本市建立区级统筹、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城市更新工作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城市更新计划,经规定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建设工程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相关的程序。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安全优先、集约高效、统筹安排、合理分层、综合开发的原则,提出地下空间保护、开发利用的管控要求,纳入国土奇迹页游私服体系。
地下空间优先发展公共服务、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对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要提出开发范围、功能布局、配套设施、竖向分层、横向联通和分期实施等要求。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预警】本市应当建立国土奇迹页游私服监测评估预警机制。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国土奇迹页游私服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规划修改】确需修改国土奇迹页游私服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同步更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信息。
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示、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总体规划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上级国土奇迹页游私服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因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 © 2002-2013 奇迹网页版私服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