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奇迹页游私服、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核发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迭代升级等原因需要在自有存量土地上发展产业进行建设,应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对符合详细规划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近期土地收储供应计划实施的情况下,根据选址论证报告明确规划要求,重新办理相关规划、土地手续。住宅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空间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进行工程现场规划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只能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现场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审批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情况】下列建设项目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城市风貌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三)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规划要求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及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决定不予出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已纳入本市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审批和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按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和地质勘探、市政管线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使用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讨论通过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核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私服奇迹MU网页版,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1层住宅的,建房村民应当持拟建住宅用地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村内公示,经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将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建房村民应当持拟建住宅用地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村内公示,经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将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建房村民应当持拟建住宅用地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村内公示,经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将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危房改造】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对禁建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近期土地储备范围外国有建设用地房屋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不涉及风貌保护等相关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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