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10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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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和解;庭外协议效力;表决规则;衔接机制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民营生产型企业,近五年来产品年销售收入均达亿元以上,有员工190人,但因自身经营不善以及对外担保等原因陷入困境。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丰公司资产总额1.05亿余元,负债总额1.7亿余元,此外还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盛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瑞安法院于同年6月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盛丰公司先行由瑞安市处置办牵头启动预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引调”案号立案,对预重整(和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政府主导预重整(和解)、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法院适当指导的方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草案。
破产案件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做好庭外和解协议在正式和解程序中的效力确认,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表决规则中设定:债权人在预重整(和解)阶段已经提交对原和解协议草案同意表决票,如本次和解协议中和解清偿率未降低,和解方案未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不再重复投票表决,视为同意;和解清偿率或和解方案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可以重新投票表决。最终,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8.89%,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8.23%,债权人会议以较高比例通过了和解协议。同年8月20日,瑞安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认可盛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拯救价值的典型案例。(1)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的衔接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简捷高效的制度优势,通过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政府支持、法院指导的方式,保障预重整(和解)对接司法程序的实效性。(2)明确庭外和解协议效力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延伸,降低程序成本。根据司法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对庭外和解协议相关内容的变化情况确立分类表决规则。(3)依法快速审理,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最终通过的和解协议,和解清偿率为20.08%,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14.31%,通过庭外重组与和解程序的高效衔接,正式受理后两个多月即审结,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原标题:《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