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上可知,2019年全省法院通过审结1704件破产案件,共处置金融债权628.0386278亿,房屋767.3657254万平方米,土地20489.69369亩,通过破产程序释放土地、房产等经济资源,实现“腾笼换鸟”,有效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共安置职工25842人,更好地保证职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全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化解企业债务纠纷,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优胜劣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重点工作部署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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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组织保障,根据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浙江高院在年初即统一谋划,部署破产法庭的申报工作,得到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2019年4月浙江高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设立破产法庭的申请。2019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2019年12月24日,省委编办批复同意。2019年12月28日,全国唯一一个地级市破产法庭温州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同年12月31日,杭州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


杭州、温州破产法庭的设立,一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出清产能过剩行业,培育经济新动能;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挽救涉困企业,出清“僵尸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杭州中院在设立破产法庭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通知》,建立破产案件专人审理机制,由专门业务庭或固定员额法官专职审理破产案件,并对破产法官实行区别考核。为加强对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高院民五庭(挂金融审判庭牌子)于10月实体化运作,负责金融、破产两大类案件的审理和调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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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建设,提升审判质效
深化破产案件简易审机制,努力节约破产程序成本。
针对破产程序效率不足的突出问题,浙江高院加强简易审理的调研指导,在2013年《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基础上,去年底形成《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的征求意见稿,对案件适用范围,个人管理人,破产财产评估、审计的简化,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变价处置,等重点环节作了明确。尤其是强调对债权人同意依法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意思表示可视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作出明确,并对债权人说明会、将执行的简易优势对接破产程序等机制进行探索,以指导全省法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杭州、湖州、金华等地法院也针对破产案件简易审理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文件。
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推动构建人民法院立、审、执、破工作格局。
“执转破”工作的开展,对打通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2016年浙江高院出台《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6〕62号)以来,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高院先后下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通知,通报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明确各中院辖区内当年执行移送破产的指标任务,并对财产查控、移送要求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提高思想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执转破”工作。2019年,全省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件2266件,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1895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79.9%,共化解执行结案2250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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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
在实质性运作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完善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制度。
早在2016年,浙江高院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率先在全国建立起省级层面实质运作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2017年推动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从强化机制、减轻税费、财政支持等方面问题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2019年,浙江高院提交《关于优化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浙江破产企业处置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报告》,提出优化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等建议并得到袁家军省长批示的肯定。2019年8月31日,浙江高院与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十余家单位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印发。该方案从加强部门合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等多方面明确工作任务、牵头单位、时间节点等,推进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温州、湖州等地先后出台《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湖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便利化实施办法》。
推动全面设立破产专项资金,解决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的经费保障问题。
当前,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无产可破或缺乏启动资金的情况仍占相当比例,一方面导致破产程序无法推进,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管理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无法获得报酬甚至因破产事务的推进而需要垫付部分支出。破产专项基金的设立能够更好地助力破产程序启动和推动,也是政府提供破产审判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明确:省财政厅牵头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于12 月底前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截至2019年底,全省11个地区、76个县(县级市或区)设立了5到500万元不等的破产专项资金,总计额度1.28亿元。温州、湖州、嘉兴、金华等地已经实现全覆盖。
破产审判的配套政策逐渐深化、细化。
在省级层面出台破产审判附院联动总体意见的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在金融、税收、资产处置、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深化、细化。2019年11月,杭州中院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签署发布《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杭中法〔2019〕120号),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管理人设立银行账户、管理人对债务人即相关主体的银行账户调查权的行使等进行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融资提供支持,为管理人履职创造更好条件。金华中院与市税务局出台《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对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明确。诸暨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诸暨税务局共同出台《关于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中建立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萧山法院推动区政府出台《杭州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对破产企业土地到期如何续期的问题作出规定。在南湖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南湖区营商办牵头下发《南湖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破产注销“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方案》,着力解决长期困扰破产审判的企业注销问题,构成更为便捷、高效的部门联办模式,推动实现企业破产注销“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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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队伍,稳步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
在人民法院、债权人等监督之下,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接管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等破产事务,在市场化、法治化导向破产审判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扩充省级管理人队伍,规范管理人选任。
适应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形势,在原管理人名册基础上完成了省级破产管理人的扩编工作,省级管理人增加至64家,满足了全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2019年10月浙江高院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一是分级管理,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业绩等因素,将管理人分为省级和市级,分别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承办破产案件。二是分类指定,将破产案件按照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分为重大、普通和小额三类,重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和小额案件通过随机方式指定。三是调整竞争方式,对竞争环节前七优先顺位设定进行优化调整。四是增加预重整规定,预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启动,管理人由法院、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选任,并接受法院指导监督。五是强化流程监管、加强指导监督。浙江高院和各中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人指定,以及管理人履职指导监督等,浙江高院及各中基层法院破产业务庭负责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等。
加强管理人行业自律。
2018年底,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2019年,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全省10个地级市成立了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省、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有效搭建起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之间沟通合作交流平台,对于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2019年,全省有163件区域性重大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其中,金华地区共62件,约占全省总量的40%。
2019年全省各地区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案件数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