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破产管理人培训,提升执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浙江高院于2013年下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托浙江省律师协会在职培训平台共开展了五期破产业务专题培训,近3000余人次参加。2019年,浙江高院指导,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协办2019年度实务培训,来自省内外、各地市法院和管理人系统的700余名代表参加,加强了行业间沟通与交流,有效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当前破产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和困难
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需要直面问题,浙江法院也正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持续深入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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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层面,破产制度“缺胳膊少腿”的问题日益凸显
“缺胳膊”是指当前《企业破产法》中尚未建立简易破产程序,虽然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但简易程序还缺乏法律依据。从审判实践的角度,以浙江为例,2019年浙江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达到2373件,其中清算案件2318件(97.7%),在清算案件中“无产可破”或者仅有少量破产财产的破产案件数量占据相当比例,审判实践对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制度需求日益强烈。审判组织、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权限等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简易审理,空间有限,制约了破产审判的效率。“少腿”是指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无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化解个人债务危机,个人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法借助个人破产程序获得公平清偿,彻底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制度成本高企。执行领域已有的参与分配、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等制度,在效力层次、法定效果上都无法与个人破产制度相提并论。也正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主无法获得保证责任等的法定豁免,使得破产程序大打折扣。
当然,也还存在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的认定、以房抵债的权利性质、购房户优先权的保护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财产认定、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收费等问题,不同地方处理思路不一,增加了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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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
《企业破产法》施行已经十年有余,对于进入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很好地起到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更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总体而言,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就浙江而言,不同地域、不同群体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尚存较大的差异,这也是导致破产审判工作开展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企业主因种种原因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部分债权人“谈破色变”,不愿意主动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认为企业破产等于“政绩破产”、影响地方形象的错误认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员的观念中还存在。虽然浙江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在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占据相当比重,但相比每年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数量,还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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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制度层面,破产审判的公共服务和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从性质来看,破产审判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前述法律问题,一类是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总体来看,当前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更加突出。浙江虽已率先建立了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但有许多方面还待进一步优化。
(1)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拓展。以破产专项资金为例,目前,全省有76个县市区设立了专项资金1.28亿元,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离全覆盖还有差距,资金的额度、使用和管理办法也不统一。
(2)政策匹配不足。比较突出的如税收问题,因缺乏针对破产企业的税务调整和优惠政策,企业重整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重整的成功率和重整效果。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时,有的案件中因税务机关对相关税费照常征收导致大额税费的产生,出现破产企业因为大宗破产财产处置而成为“纳税大户”的尴尬局面。《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文件发布之后,情况有所改善,但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库存账实不符的纳税问题等重点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当然,有的问题需要进行法律的修改,这就非省级层面能有效应对。再比如一些破产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因手续、审批等原因存在瑕疵,在处置过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多个行政部门,程序上受限较多,手续办理较为困难。
(3)政策落实不到位。前期已经出台的一些破产审判对接的政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各地在政策理解上还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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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工作层面,专业化建设受到影响,资产处置问题仍然突出
内设机构改革与破产审判专业化的矛盾突出:
(1)随着“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加强,“僵尸企业”重点处置的推进,破产审判专业组织、破产审判力量正急待配齐配强,但许多法院现在又面临着探索内设机构改革和大民事审判的形势,部分法院原本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被合并,破产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
(2)破产审判的专业性有所削弱。内设机构改革后,部分基层法院实行民商事案件打通分案的模式,一方面,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期限与绩效考核的压力之下,破产审判法官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就难免要让步于有审理期限要求的案件,破产审判专业性和案件审理效率都受到削弱。
案件审理中资产处置困难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成为案件审理顺利推进的重大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资产混同、挪用、转移等情形较为常见,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多发,清产核资工作量大。
(2)行业监管缺位,如房地产行业中的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章建筑、违规销售等情形,增加了资产处置的复杂性。
(3)破产财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瑕疵的情况较多,资产顺利处置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沟通协调周期长。
(4)非经营性资产和共同共有资产处置难,如涉及到职工宿舍、归属约定不明的共建房产等,资产权属确定、分割难度大。
(5)刑民交叉情形较多,如杭州余杭法院审理的“中都系”企业、杭州谛都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豪立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案件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产处置的刑民程序衔接、企业主的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区分等问题突出,财产处置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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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队伍履职能力、动态管理尚存短板
当前,存在部分管理人实战经验少、执业能力不强、执业经验不足,影响了工作质效的情况,又存在部分管理人过分依赖于法院的指导,缺乏独立完成破产事务的能力,导致法院负担过重的情况。另外,管理人业务水平不高与管理人团队也有很大的关系,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缺乏足够的破产业务专业人才,未组建专门的管理人团队,一些管理人团队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机制,从而导致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作用不够充分,无法胜任管理人职责。少数管理人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甚至发生滥用职权、故意拖延、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形。
虽然已经建立了省、市两级的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但对管理人开展履职评价,设立针对管理人日常管理监督、个案考核、定期考核的考评机制和对于履职能力不佳、履职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惩戒、清退措施等问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一个系统精准的考核评价制度来激励、约束管理人高效履职。
四、下一步继续推进破产审判的重点工作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下一步浙江高院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推进常态化为工作落脚点,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为工作路径,对疫情可能引发的经济影响提前研判和部署,全面深入破产审判,服务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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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内部持续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和信息化建设
(1)坚持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破产审判工作不能削弱,应当进一步强化。专业化既包括机构的专业化,也包括队伍的专业化。加大审判队伍培训力度,注重培养专业破产法官,专门审理破产案件;要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的方式,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加强破产专门法律问题研究,适时统一裁判尺度。
(2)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工作。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案件的繁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需求日益突出。随着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推进,在“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工作格局下,如何有效发挥执行和破产程序的合力,利用已有的执行制度、执行队伍和执行措施助力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需要结合前期实践,进一步重点研究和推进。继续稳妥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探索,对前期温州、台州开展工作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3)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在法律文书送达、通知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查控、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等方面,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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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不断推进外部破产审判配套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要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探路作用,尊重和保护其首创精神。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比如税负过重、税收管理程序与破产程序不对接等首先暴露在审判一线,解决问题的探索实践也首先发生在审判一线。要注意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作用,破产管理人在具体破产事务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障、税费申报和缴纳、不动产交易过户、债务人企业财产接管等履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最切身的体会。
以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和召开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为重要抓手,省、市、县三级要分工负责,各有侧重。(1)省级主要负责推广成熟经验和制定政策,并且负责政策的解释适用、监督和落实。(2)市级层面主要负责总结探索地区经验。(3)县级层面主要负责试点、探索和在案件办理中落实省、市已近出台的政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1.0版是个案协调,2.0版是府院联动,3.0版是依法行政,落脚点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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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不断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加强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充分听取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债务人企业股东、政府部门等社会各界对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省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作用,以与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相匹配的报酬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以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约束;以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优化管理人的履职环境。继续依托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省律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平台,开展破产管理业务培训和调研,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适时推进更大范围内管理人指定的合作交流,在更广区域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管理人市场。
一起来看
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2: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3: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4:浙江每日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5: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6: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7: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8:诸暨市浩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9: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10: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No.1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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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化法治化;地区金融风险化解;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以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金盾系企业主要生产制造消防器材、天然气压缩无缝气瓶及高压管道等,是国内先进能源装备系统供应商,也是上虞地区优势产能企业。因前期盲目扩张,后期财务成本、设备折旧、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危机。2018年1月底,实际控制人坠楼身亡,企业危机爆发。2018年3月,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对金盾系八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上虞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4月起陆续裁定受理金盾系六公司重整。
【审理情况】
因金盾系六公司关联程度高,法院采竞争方式指定同一破产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为维持重整企业经营价值,确定“破产不停产”的重整思路,围绕资金、职工、供应商等重要生产要素逐一施策,快速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整个重整期间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金盾案共接受全国近580户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达84亿余元。2018年7月,金盾六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引入互联网,以信息化手段为债权人提供网络债权申报、直播参加债权人会议、在线表决等。2018年8月,法院再裁定两家金盾公司破产重整,并经法定听证后,裁定金盾系八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经对八公司主营优势业务和非核心产能、核心资产和非核心资产的甄别后,确定对八公司中四家优势实体企业重整招募,对其余劣势产能和非核心资产快速出清。基于四家实体企业业务独立,资产体量大,根据企业重整需求及市场行情,确定对四家实体企业单体招募投资人的重整思路,于2019年5月成功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四家投资人。针对担保链问题,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和解程序创新结合,由担保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自筹资金参与重整,再与债权人债转股和解。2019年6月初,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共五个表决组全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6月底,上虞法院裁定批准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金盾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 机制作用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被评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1)坚持市场导向,在“破产不停产”的同时,在债权人会议全程监督下通过市场公开招募,引进业内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2)坚持在法律框架中推进金融风险处置,在破产平台上,人民法院对于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计划合法性、债权分段清偿等依法审查、监督;管理人提供依法审查债权、投资人招募洽谈、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专业法律服务。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和切实保障。(3)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发挥,政府提供工资垫资和包括土地、税务筹划等在内招商引资政策协调的政府公共服务,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对接政府的各项公共服务,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